贵州纳雍集体所有制人员对当地卫健局不作为的回复
答实际乱作为回复
根据2014年4月23日纳雍县卫生局答复:
请答复:
1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国家干部超生就可以特殊,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,请说明是哪章、哪条?
2、毕署办通[2009]225号毕地发[2000]30号,纳府办发[2011]22号文件,哪章、哪条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人员,请说明?中国公民不能平等吗?
3、中共毕节地委毕地委[2000]30号文件,你们2011年至2016年所解决待遇的人员:是按《毕地发[2000]30号文》哪条规定解决的请说明?90%没有按文件解决待遇(有证据)。
4、84年7月30日前超生处理的可重新聘用,就不属于违反计生政策吗?上面说的按有关规定抓紧处理,是不是出尔反尔?
5、对以上汪应禄等19人,坚决予以取缔,到如今汪应禄等人你们取缔了多少人?对滥用决策的人,你们报纪委了吗?是否匿案不报?对国家损失负出代价了吗?
6、对自动离职、辞职、被开除、辞退、判刑、劳动教养的卫生人员一律不列入解决范围,如:卢云奎、郭太雄、判刑人员为什么要解决待遇呢?其它暂不一一列举。
7、诬陷诽谤我们,根据贵州省1998年7月24日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,第二条,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。 第五十条: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1987年7月16日《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8、中华人民共和国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,第39条(一)侵犯公民人身权、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;(二)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。
9、2020年5月30号回复:落实待遇问题,个案已核查,不符合落实待遇条件,根据(2014年)28号《中政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》对终结工作中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随意终结。意见中这样说的:“对反复缠访、社会影响大的信访事项,应当组织公开听证会”。法律依据,案件一旦终结错误,相关部门或者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等。
10、纳雍县卫健局2014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30日回复,并没有说出个案核查和不符合落实待遇的依据,另外2011年至2016年解决待遇所有人员,也没有答复是按哪个 依据符合解决待遇的,2016年6月15日卫健局调查,汇报违规解决待遇91人。回复清除的只有20人(依据附后)。
11、纳党办字(2011)32号文件,宋邦达县人口和计生局局长,负责审查全县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人员有无超生孩子情况,并在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签署意见,反而不按计生文件,徇私情私利,翟德忠、县监察局副局长,负责对整个工作进行全面监督,查办违法违纪行为,并对清理出来的违法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。不但不提出处理,反而判刑签署解决。
12、根据38号主席令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于2020年6月1日施行中56条规定,完善对乡村医生养老政策。敬请领导施恩、敬谢!
以上情况属实,愿意承担法律责任。
纳雍县原集体所有制卫生员名单附后。




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