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谁在一步步摧毁中国基层医改,从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看各地卫健委乱象、滥相!
近日,一张村卫生室与村委会签约聘书一事在各个村医群中引起热议,看了这个聘用证明,我们不仅会想:如果村医与村委会签署聘书,是否村医成了村委会班子成员?算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?有无合同?为此,本平台展开调查!

村医反馈说,卫生室属于村集体所有制,每次都必须有村委会意见,包括初入卫生室以及以后的卫生室考核都会有村委会意见,只要有是乡村医生证的都必须去村里盖章。过去,赤脚医生证均由当时的卫生局发放,现在的乡村医生全部证件也是由各地卫健部门发放。
我们先来看看五花八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(为减少篇幅,每个奇葩只发一个)
这个执业许可证的法人是卫生院院长

这个执业许可证的法人是村支书

这个执业许可证的法人是村主任

还有的执业许可证上的法人代表是村医自己

最奇葩的是很多行医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处是空白的

有的执业许可证正本上写的是非营利性(非政府办)

看了上面的代表性的行医许可证,我们理出:卫健部门为乡村医生发了行医许可证,却和村委会签约聘用合同,然后由卫生院对村卫生室所有工作监督指导。那位法人是院长的还算幸运,出了问题由院长负责。法人是村委会领导的由村委会负责。那么法人是村医本人的卫生室,法人替谁担责?更可恨的是没有法人的医疗单位出了问题谁来负责?以上种种情况不难看出,这一切只是“卫健部门”在逃避责任。
既然村卫生室和卫生院没有任何明确的从属关系,他凭什么发号施令???
我们在国家卫建委官网查到:《乡村医生管理条例》第二章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,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、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。
根据条例不难推断,村医的聘用合同应该和“医疗卫生机构”签署,与其他任何部门签署都是为了逃避责任,逃避对乡村医生的养老、薪酬等方面的责任。


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给村卫生室注册执业许可证时,明显的在推卸责任,而且推卸得那么没有水平和可笑。但是,在实际管理中却委托乡镇卫生院全权严管,只管村医做事,却不管村医的死活。乡镇卫生院作为同等性质的医疗机构,严重超越了受托协管的权力,直接损害了村卫生室的合法权益,拿着随意考核克扣村医补助和审证的“鸡毛令箭”威胁恐吓村医,已经构成了违规犯法的行为。这种违规管理村卫生室的乱象,罪魁祸首就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,是他们推卸责任所造成的。作为卫生行政部门,带头藐视法律法规,知法犯法,给村医带来直接的伤害,也给国家推行依法治国带来不好的负面影响。
吴评论员语:单从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的注册上看,就直接体现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,将囯家的法律法规当儿戏。
国家针对村卫生室的管理绝对是统一政策,各地却在注册上不是统一执行,五花八门。其性质有集体的也有私人的;法人代表有乡镇卫生院院长的,有村委支书和主任的,有卫生部门指派的室长和所长的,也有普通村医的;集体或私人性质的都是非营利性且注明(非政府办)的。在法律法规上矛盾重重。国家在管理村卫生室的定性上绝对是集体性质的,竟然还公开写有私人的,是私人性质的又怎么要求非营利性,这不是成了个笑话。是集体性质的又注明(非政府办),这个集体指谁?是指村委还是指村卫生室的几个村医?很多村卫生室压根只有一个村医,一个人也叫集体吗?非营利性的话,基本薪酬待遇谁负责?总不能让一个非营利性的机构长期义务为社会担责任吧?
法人代表的法律定义是要负法律责任的,作为负全责的法人,应该对本机构的聘请人员严格审核,具有一定资质和能力后才敢放心去用,特别是医疗服务这种高风险职业,随时都会因为失误而出人命,人命关天的大事法人代表竟然儿戏对待,不也是个笑话!事实上负责审核聘用人员的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,谁聘谁审才是法人,最后却将法人推到一些无法担责的人身上,这是什么混账逻辑?难怪一些村医出事后找不到准确的担责人。另外,法人代表除了承担责任,还要负责所聘人员基本薪酬待遇和工伤意外以及养老等保障,这种胡乱指派的法人有这种权益和能力吗?
非营利性质的医疗机构,不营利又如何应对机构的正常开支?当今的中国还找得出第二个这样的机构吗?国家给与的那点补助,不算被层层克扣与挪用,也应对不了机构的一般开销,那机构的人员喝西北风吗?非政府办又为何政府给予补助?非政府办又为何要求机构替政府办事?这不是自相矛盾吗?
如果按照这些混账逻辑去推理,村卫生室有权不接受乡镇卫生院的协管和任务安排,同时村医要求机构给予基本薪酬待遇和养老以及负责工伤意外,合法合理的取得相应的补助,自主开拓业务选择有利于本机构发展的医疗机构帮扶和协管;既然是非营利性又替政府办事,有权力要求政府加大机构的各项补助,去解决机构的正常开支和机构人员的一切福利待遇。
所有这些乱象乃卫健委不作为,造成基层乱象丛生,阻碍了国家大健康战略实施步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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